环境保护局
2018-08-07???11时59分 浏览次数:

局长:张建文

一、机构设置

(一)内设职能科室

办公室、人事科、宣传科、老干部科、纪检监察室和党委办公室、计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科技产业科、污染控制科、自然保护科、监督管理科

(二)所辖事业单位

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监察支队、环境执法稽查大队、环境信息中心、环境科学研究院、环保学协会、室内环境监督检验站、清洁生产审核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三)所辖直属分局

双桥、双滦、营子和开发区环保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制订我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对全市重大经济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

(二)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参与制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三)组织拟定本市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以及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控制标准,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四)组织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体、土壤、森林、草原、矿藏等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县(区)长环境目标责任状的签订和督促落实。

(五)负责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络;负责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六)组织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审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各类开发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篇章。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统筹规划全市自然保护区;负责提出新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审批建议;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珍稀物种的保护工作;负责拟定全市生态县、生态乡建设规划和计划,指导全市生态农业建设和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参与组织自然资源核算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科技政策;制订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及环境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组织指导环境保护示范工作建设;组织管理环境标志工作。

(九)调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行为;协调全市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纠纷;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十)组织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保护知识,表彰环境保护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一)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和利用外资工作,组织审核各县(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组织与国外的环境保护技术交流和人员培训。

(十二)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统一组织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本系统的体制改革、行政监察、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担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行政权力

(一)行政许可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重新审核。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4、特殊情况需改变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文件的审批。

5、因教学、科研等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审批。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设施退役的预审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和备案;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预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预审批。

7、排污许可证核发;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设施工程内设置或扩大排污口。

8、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10、限制进口列入规定目录的固体废物的审核。

11、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

12、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批准。

13、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性气体审批。

14、拆除、封闭存入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

(二)行政处罚

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仅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类的环境违法行为)、吊销排污许可证等。

(三)行政事业收费

依法对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含建筑施工工地)收缴排污费。

四、特别核心业务

负责组织编制环保规划、安排污染治理资金以及外事、引资、环境统计等工作;拟订地方环保规章、办理人大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及行政处罚、复议工作;负责环保科研攻关、掌握环境标准、推广环保技术;负责污染防治、总量控制、废物管理、污染事故处理以及环保目标的制定、考核等工作;负责生态市建设的日常工作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以及农村的环境保护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审批、验收和辐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生态和辐射等方面的环境质量监测,以及空气质量日报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负责环境保护的现场执法检查、排污费征收和自然、农业生态的环境监察工作;负责“12369”环保污染举报中心的管理,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对下级环保部门执法不到位、不作为的行为进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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