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公开8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2019-06-18???08时31分 浏览次数:

    为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形成震慑,教育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尊法守法,进一步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并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近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公开了8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据悉,2019年以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惩处、重成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严格执法监管,统一调配全市生态环境执法力量,采取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双随机”抽查等形式,连续组织开展大气、水等专项环境执法检查。截至目前,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共计出动执法人员22346人次,检查企业(点位)5028家次,行政处罚案件158件,其中查封扣押3件、限产停产3件、移送拘留2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1件,罚款金额共计1346.01万元。

    本期公开的8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为:

    承德县天鹏君养殖有限公司非法倾倒畜禽粪便案。2019年1月2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承德县分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承德县天鹏君养殖有限公司将约6立方米粪便倒入北营子村8组农田内,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承德县分局依法对其立案查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平泉市正大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案。2019年3月7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在对平泉市正大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平泉市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承德铜兴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案。2019年5月17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营子区分局在对承德铜兴矿业有限公司坑口仓库毛石坡固废利用工程作业区进行检查时发现,现场有挖掘机1台,型号为240、运输车辆5台,为10轮卡车。作业区挖掘机及运输车辆正在作业,车辆装运时未采取抑尘措施,现场裸露地面大部分未苫盖,未采取有效洒水降尘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营子区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案。2019年4月1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宽城县分局根据群众反映问题,对宽城金海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过程中,由于变电线路损坏,接力泵停止工作,导致生产废水在尾矿二级泵站外排当地季节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宽城县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案。2019年3月1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对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时焊接工序,部分焊接点位无烟尘收集设备,焊接烟尘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高新区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设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兴隆县何满金铁选厂变更项目未批先建案。2019年3月29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兴隆县分局对兴隆县何满金铁选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在金铁选车间西北侧改、扩建一条砂石料生产线,建设前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兴隆县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改、扩建砂石料生产线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贰佰叁拾柒元伍角捌分。

    隆化玉原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三同时”制度案。2019年4月23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隆化县分局对隆化玉原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年产珍珠岩石屑10万吨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隆化县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待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同时,企业采区(原隆化县庆源珍珠岩厂)规模、地点、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了重大变动,但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隆化县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在取得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平泉市杨树岭镇东王杖子村非法小作坊环境污染案。2019年3月21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会同平泉市公安局环安大队及杨树岭镇工作人员对杨树岭镇东王杖子村小作坊进行调查。经查,该非法小作坊主要利用废弃的离子交换树脂进行再生(废弃的离子交换树脂属于危险废物),现场共堆存废弃离子交换树脂18.64吨,浸泡离子交换树脂及液体约12.87吨,成品共计4.48吨。该小作坊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第七条有关规定,平泉市生态环境分局将案件移交至平泉市公安局侦办,目前平泉市公安局已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逮捕,案件正在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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