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目录

承德市人民政府行政职权目录

发布日期:2019-03-27 浏览次数:
序 号项目名称类 别法律依据主管单位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批准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市国土局
2占用农用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市国土局
3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批准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国土局
4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批准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市国土局
5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市国土局
6确需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用途批准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市国土局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批准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市国土局
8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批准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市国土局
9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市国土局
10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养殖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市农牧局
11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批准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市文物局
12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批准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市文物局
1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市环保局
14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批准行政许可《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市体育局
15迁移古树名木批准行政许可《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五条市园林局
16设立外资企业报告审核行政许可《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九条市商务局
17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市人社局
18用人单位有毒作业场所环境不符合法定标准,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关闭行政处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市安监局
19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行政处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二条市安监局
20用人单位违反有毒作业分离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关闭行政处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六条市安监局
21用人单位违反高毒作业项目申报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关闭行政处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七条市安监局
22用人单位侵犯有毒物品作业劳动者权利、违反有毒作业劳动保护规定,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关闭行政处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市安监局
23擅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9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市卫生局
24排污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业、搬迁、关闭行政处罚《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市环保局
25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市环保局
26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或者采取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环境工艺的,责令停业、关闭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市环保局
27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责令关闭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市环保局
28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决定停业或者关闭行政处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市环保局
29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行政处罚《水法》第六十七条市水务局
30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生产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关闭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市安监局
31对煤矿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以及被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不合格的以及被责令停产整顿擅自从事生产的,责令关闭行政处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三条市安监局
32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市国土局
33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市环保局
34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的决定行政强制《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市环保局
35因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卫生局
36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市卫生局
37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市卫生局
38组织对传染病爆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落实有关卫生防疫控制措施行政强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四十一条市卫生局
39重大洪水、抗洪抢险调度行政强制《防洪法》第三十八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市水务局
40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行政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市文物局
41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行政强制《电力法》第六十一条市供电局
42地质灾害发生时组织避灾疏散、调用物资、采取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行政强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市国土局
43临震应急期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行政强制《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二十条市地震局
44对拒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作出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行政强制《河北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1997]第188号)第十七条市残联
45根据市场波动应急处理需要统一调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行政强制《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3]第7号)第三十四条市商务局
46土地征收的公告及组织实施行政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1]第10号)第十条市国土局
47军人优抚优待(含家属)行政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市民政局
48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予以抢救修缮行政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市文物局
49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起火单位没有责任或确实无力负担的非国家职工,给予医疗、抚恤行政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市民政局
50采取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行政给付《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四十四条市卫生局
51行政复议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市政府
法制办
52对县级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备案监督检查《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10号)第二十九条市政府
法制办
53对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行为的备案监督检查《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03]第10号)第三十条市政府
法制办
54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备案监督检查《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4]第88号发布,省政府令[1998]第212号修正)第五条第三项市政府
法制办
55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行政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市国土局
56县级行政区域之间水事纠纷裁决行政裁决《水法》第五十六条; 市水务局
                               《防汛条例》第十九条
57不服有关财政收支审计决定的裁决行政裁决《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市审计局
5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核发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市国土局
59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的发放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 市林业局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
6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权证书核发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市农牧局
6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登记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市农牧局
62确定因战牺牲的现役军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为革命烈士的批准行政确认《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发[1980]152号)第四条市民政局
63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二等功奖励人员和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批准行政确认《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九条;《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冀政[1998]58号)第十一条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