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02/2021-2802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规字〔2021〕1号 有??效??性: 有效
bbin体育官网:印发《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
2021-05-24???16时34分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补充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第十四届第七十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补充规定

(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新理念、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形势下城乡规划管理,对《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提出补充规定。

第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应当按照修改、更正优化两种情形实施。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涉及规划内容整体性、系统性调整或规划基本内容逆向调整,致使原规划单元内的规划内容不能保持总量平衡的,或者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正优化的情形。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涉及以下情形的,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更正优化。

1.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错误或缺陷进行更正的;

2.调整规划指导性指标,有利于推进规划实施的;

3.调整内容属于正向调整或符合兼容性规定的;

4.在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根据土地权属实际情况,优化用地边界的;

5.根据实际需求,增加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公益性设施的;或在同一街区范围内,对其规划用地位置、边界进行优化调整,有利于推进设施落位实施的;

6.根据技术研究论证,结合具体情况,修改城市道路、市政管线、旱河的线型、断面形式、标高等相关设计参数的;

7.调整内容能在同一规划控制单元内保持总量平衡,且规划的系统性、完整性不受影响,使原有规划功能和布局更加优化的;

8.为保证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即时性和可实施性,根据城市发展和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城市发展导向,在不对周边和未来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优化的其它情形。

(三)中心城区(不含营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正优化的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更正优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双桥区政府、双滦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说明更正优化的理由,同时报送技术论证报告和更正优化的主要内容;经市规委会主任委员议事会研究,市政府同意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正优化方案,对更正优化方案组织公示、专家论证,征求有关部门、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更正优化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同意,报市规委会主任委员议事会审议同意后,由市政府行文批复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年度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更正优化方案向市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备案。

第三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划条件出具、规划方案审查中,明确十五分钟、十分钟、五分钟生活圈和居住街坊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形成多层级、全覆盖、人性化的城市生活圈。

第四条 土地出让后,土地竞得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由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符合规划条件等相关要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五条 加强中心城区住宅项目规划管控。老城区容积率不大于1.8,建筑高度不大于36米高层建筑面宽不大于45米多层建筑面宽不大于50米。

老城区以外其它区域容积率不大于2.0,建筑高度不大于50米,其中高于40米的单体建筑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数量的1/2高层建筑面宽不大于45米,多层建筑面宽不大于60米。

住宅区停车率不小于100%。

第六条 建筑物层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大于3.3米,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大于3.6米;用于商业或配套服务的住宅建筑底层层高不大于4.5米;跃层式或低层住宅等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除外;

(二)独立商业建筑标准层高不大于4.8米;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的建筑,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可以加大层高;

(三)办公建筑标准层高不大于4.5米;办公或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除外。

第七条 落实国家、省、市最新要求,取消《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以下条款:

(一)取消《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维护,应当按照更正、优化和修改三种情形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存在明显错误或缺陷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更正,按年度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优化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就优化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和向社会公示,报市规委会主任委员议事会议定后执行,并按年度向原审批机关报告。除上述情形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二)取消《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土地收储或收储土地出让前,国土部门应与规划部门就土地收储、出让范围等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再行收储、出让”的规定。

(三)取消《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收储土地出让前,国土部门应就污水、自来水、供热、天然气、通讯、电力、公交、有线电视等必要的市政设施配套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就市政相关配套设施征询相关部门同意”的规定。

(四)取消《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城市重点地段、重要节点的规划设计应委托国内外知名设计团队编制。历史城区范围内的规划设计应委托国内外知名设计单位由知名设计大师领衔编制”的规定。

(五)取消《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市区项目容积率新区不宜大于2.2,老城区不宜大于1.8;建筑高度新区不宜大于50米,其中大于40米的单体建筑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数量的1/2,老城区不宜大于30米;高层建筑面宽不宜大于45米;多层建筑面宽新区不宜大于60米,老城区不宜大于50米;停车率新区不应小于100%,旧区改造不应小于70%;绿地率新区不应小于30%,旧区改造不宜小于25%”的规定

(六)取消《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七山地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高切坡、深开挖,开挖山体的应当进行生态化修复。自然坡度在25%及以上的山地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开发建设。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前,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现状用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开挖山体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议通过后,规划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山体开挖及防护工程等情况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报国土部门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备案。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时要按照相关规范明确护坡、挡土墙等防护工程有关规划要求;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要对护坡、挡土墙等防护工程的位置、形式、规模进行核实;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把建设单位委托的、有工程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防护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之一。住建部门要对已批准的护坡、挡土墙等防护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审图、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等进行监管,工程完工后,要组织单独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对其相关主体工程不予备案,并监督整改到位。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护工程批后监管,确保护坡、挡土墙等防护工程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对未取得国土、规划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国土、规划执法部门应依法查处”的规定。

第八条 山地建设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避免高切坡、深开挖,开挖山体的应当进行生态化修复。自然坡度在25%及以上的山地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开发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出让前,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现状用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出具规划条件时,要按照相关规范明确护坡、挡土墙等防护工程有关规划要求;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要对护坡、挡土墙等防护工程的位置、形式、规模等进行核实,防护工程不得超出用地红线进行规划建设。

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并经专家论证的防护工程设计方案。

住建部门要对已获得施工许可的护坡、挡土墙等防护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管,并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或施工准备函进行建设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为加强临空经济区与中心城区统筹管理,增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临空经济区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以及重点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承德县人民政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经县规委会审议同意后,向市规委会主任委员议事会报告,并按照市规委会主任委员议事会要求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市规委会主任委员议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各县(市)和营子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补充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由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补充规定施行前,已出让的土地,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4日印发

政策解读:《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补充规定(暂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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